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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原基础上,其调增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90元、180元、170元、160元。

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属生活完全、大部、部分不能自理者的生活护理费在原基础上,其调增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80元、6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的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不足630元的,调至630元,在此基础上,上述人员调增标准均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以上第一款调整的伤残津贴(包括已经调整过的2006年12月31日前的伤残津贴)不含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残人员;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破产前一级至四级和破产后五级至六级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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